纪律
1、凡违反四项基本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或其他违法行为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视为不及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反违反校规校纪或文明行为规范,受到校、系通报批评者-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15分,受到留校察看者-18分:凡因违反党团纪律,受到党团内通报批评者-5分,受到警告处分者-8分,受到严重警告者-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15分,受到党团察看处分者-18分,受到党籍团籍处分者-20分。
3、在实践性教学中,违反纪律造成的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酌情扣5-10分。
4、无故不参加学校系办组织的集体活动(例:升旗仪式)及各种集体会议-3分/人,无故迟到、早退者-1分/人。
5、夜不归宿者-0.5分/次。有特殊情况,经学生科同意有请假证明的除外。
6、凡宿舍脏、乱、差,受到通报批评者,-2分/次/人(校通报)或-1/次/人(系通报)。
7、拒绝完成本系办学生科交代的任务者,干部同学-1分/次,非干部同学-0.5分/次。共青团征稿要求交无故不交者(一句话新闻)-0.3分/次,其他项目-0.4分/次。
8、顶撞老师扰乱扰乱课堂纪律者-5分/次,无故旷课旷操者-1.5分/次,无故迟到早退者-1分/次。
9、系办组织的各类啦啦队、心理教育活动、后勤要求到而无故不到者-1分/次/人。
10、团组织活动无故迟到早退者-2分/次/人,无故不到者-3分/次/人。(注:参加团活不加分)
学习
1、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者,分别+4分,+6分。
2、通过计算机1、2、3级者省级分别+1分、+2分、+3分,国家级分别+4分、+5分、+6分。
3、参加国家级英语竞赛: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4、普通话获得一乙、二甲、二乙省级分别+1.5分、+1分、+0.5分,国家级分别+2分、+2.5分、+3分。
体育
1、本系办组织的各种友谊赛不予加分,其余二级系办间的比赛,比赛人员+0.2分/场/人。
2、校级比赛(金秋杯,四大球等)没进行一场比赛,上场队员+0.5分/场/人,未上场球员+0.3分/场/人,场次不超过6场。获得冠军另+3分/人,亚军+2分/人,季军+1分/人,其余+0.5分。球队训练+0.2分/次/人(不超过20次),若参加两个球队,取球队总加分最高分,另再+1分。每参加一项的总分不得超过10分/人。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球类趣味赛及三人制篮球赛(除金秋杯,四大球以外)以个人名义参加,若获得第一名+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若参赛人员在一届比赛中参加两项以上的球类比赛,每多参加一项+0.1分/人。
3、代表系办的各项比赛,若参赛人员(包括主力队员,要求必须到场的候补队员,运动会中的个人项目者)无故缺席比赛或有事未提前请假,以致影响比赛进程或结果的-1跟/场/人。
4、运动会期间大球类之外的项目,个人项目获奖前六名者:校市级按名次+10分、+8分、+6分、+4分、+3分、+2/项,裁判员+1/项,破纪录者+11分/项,另基础分+1分/项/人;省级以上比赛按名次 +16、+12分、+8分、+6分、+5分、+4分/项,裁判+1分,破纪录者+17分/项,另基础分+3分;团体项目比赛(包括迎面接力、拔河、跳绳等)获得前三名者按等级依次+3分、+2分、+1分/项/人,另基础分+0.5分(校级);+6分、+4分、+2分/项/人,另基础分+1分/项/人(市级);+10分、+8分、+6分/项/人呢(省级以上)。
5、参加方队者+2分/人;参加广播体操比赛者+2分/人。(均无训练分)
6、校市省以上比赛,拉拉队员+0.2分/次/人,(金秋杯,四大球等)啦啦队队长+0.3分/次/人;后勤成员+0.5分/次(不包括学生会成员)。
文娱
1、校、市级比赛(十大歌手、模特大赛)等中个人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依次+10分、+8分、+6 分、+4分、+3分、+2分,另基础分+1分。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依次+16分、+8分、+6分、+5分、+4分,另基础分+3分。
2、凡获得校、市、省级以上文艺团体项目比赛(文艺汇演、红歌会、诗歌朗诵等)前三名者,按等级依次校级+3分、+2分、+1分每人,另基础分+0.5分每人;市级+6分、+4分、+2分/人,另基础分+1分/人;省级以上+10分、+8分、+6分每人,另基础分+2分/人。
3、社团组织的比赛且获一、二、三等奖和最佳XX奖分别+2分、+1.5分、+1分、+0.5分。(无基础分)
4、系办活动表演(篮球场、足球场或其他地点搭置舞台的表演),获一等奖者+2分/人,二等奖者+1.5分/人,三等奖者+1分/人,最佳XX奖+0.5分/人,另加基础分1分/人,但获奖分不累加。
5、系办小型活动表演(地点在活动中心、教室的表演)获一等奖者+1.8分/人,二等奖+1.3分/人,三等奖者+0.8分/人,最佳XX奖+0.3分/人,另基础分0.8分/人,但获奖分不累加。
6、二级系办组织的比赛,如:综合素质大赛、英语竞赛、征文比赛、烹调大赛、美术书法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基础分+1分,获一、二、三等奖和最佳XX奖依次+2分、+1.5分、+1分、+0.5分。
7、系礼仪队员+0.2分/人/次、校礼仪队成员+0.3分/人/次、系主持人+1分/次/人,校级主持人+2分/次/人。
注明:舞蹈、礼仪等训练一次+0.2分/人,最高不得超过4分。
工作
1、校级:学生会主席+7分,副主席、部长团总支副书记+6.5分,副部长+6分,干事+5.5分,社团社长副社长、国旗仪仗队队长副队长、学生处、团委学生工作助理+5.5分,国旗仪仗队队员+4分。(考核除外)
2、系级:学生会主席+6.5分,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部长、晨锋行动队队长+6分,副部长、晨锋行动队副队长、班长、团支书+5.5分,干事+5分,班委+4分,室长+3分。(系 考核除外)
3、学生党支部书记+6分,党小组组长+5.5分。
4、晨锋行动队对内部门部长+3分、副部长+2分。
5、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泸州医学院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泸州医学院医事法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法学读书协会(以下简称书协):
(1)、工作站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研究会会长+6分、书协会长+6分。
(2)、工作站办公室副主任和部长、研究会副会长和部长、书协副会长和部长+5.5分。
(3)、工作站、研究会、书协各部门副部长+5分。
(4)、工作站、研究会、书协各部门内主要干事+3分。
6、担任多种任务的同学,其职务分按最高分叠加,不累计。
7、校、系级干部职责范围内的组织活动,不另行加分(系宣传部、晨锋行动队除外),但作为参者,如参加运动会项目、文艺表演者等,可按参加者给予加分。
8、非干部同学作为主要人员负责或策划校、系开展的各种活动+1分/人/次。
文章发表
1、凡个人在校、市、省级以上的公开出版刊物或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者,分别+2分、+4分、+6分每篇。发表普通新闻稿件分别+0.2分、+0.3分、+0.4分每篇。(注: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科研课题:院系级+2分、校市级+4分、省级+6分、国家级+8分。
2、在“校园广播之声”发表广播稿+0.2分/稿,迎新及运动会期间的广播稿被采用者+0.2分/篇,统计不得超过2分/人,在此期间编辑部成员写稿按普通同学加分。(注:需提供广播台相关证明材料)
寝室卫生
1、校级寝室风采大赛获一等奖者+2分/人/次,二等奖+1.5分/人/次,三等奖+1分/人/次。
2、校级文明寝室+1分/人/次,系级+0.5分/人/次。(注:若同时获评校级、系级文明寝室,不累计,按最高分加)
集体荣誉
1、省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获奖集体+4分/人。
2、校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获奖集体+2分/人。
3、院团组织报告评选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团支部参与人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次/人,团支书另+0.3分/人/次。
4、院级寝室团小组活动报告评选获奖者+0.5分/人/次。
个人荣誉
1、校级“三好标兵”、“学习之星”、“体育之星”、“文艺之星”等+2分/人。(校、系三好优干除外)
2、获校级一、二、三、四、五星级证书分别加0.3分、0.5分、0.7分、0.9分、1.1分。(不累计,按最高级别加分)
3、社会实践报告获得校级、市级、省级优秀个人分别+2、+3、+4分/次/人。
说明:各种获优当学期有效。
公益
1、拾金不昧受表彰者、拾金不昧优秀个人、见义勇为者+2分/人/次。(限校级)
其他
1、系宣传部:职责范围内的海报+0.2分/张/人,橱窗和展板均+1分/人,横幅十字以上+0.5分/人,不到十字+0.2分/人。
2、晨锋每月在外常规活动(如支教、下乡)+0.5分/次/人,若遇校、系大型活动视情况而定,适当加分。
3、每学年晨锋内部评出的优秀青年志愿者+1分。
4、法制宣传活动+0.5分/次/人。
5、工作站内的宣传部加分按照学生会宣传部加分。
6、工作站、研究会、书协其他活动及评优+1分。
注:
一、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班干部考核按自上而下的顺序:学生科考核主席团团总支,主席团团总支考核各部部长、各班班长考核团支书、部长考核部门成员,班长团支书考核班委。干部考核每月按工作及平时表现评一次,每次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的优、良不扣分;每评得一次中,学期工作分在最高分上-0.5分;每评得一次差,学期工作分在最高分上-1分。扣分可累加。
二、学生会各部门每月详细记录分管项目活动时间、地点、、和参加或未参加人员,以备汇总统计。
三、各加(减)分项目均必须按证明材料进行加(减)分,若获得证书等请附相应复印件,该期获得的各项证书只能在本学期进行加分。
四、本系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统计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初步统计出成绩后,向全系同学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加减,须出具有效证明。
五、重新统计好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后,请同学们于规定时间到组织部核对,过期视为默认不再修改。
法学院
2014年4月